遼寧省煙花爆竹協會簡介
遼寧省煙花爆竹協會是1988年經遼寧省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遼寧省民政廳核準注冊登記、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全省性行業聯合社團法人組織,現有企業會員122家。
協會的基本工作職能是:
一、教育、監督本協會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講究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愿,向會員貫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要求和意見;
三、引導企業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國內外同行業聯系,開展學術交流;
五、為煙花爆竹企業培訓人材,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六、促進產學研結合,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
七、配合安監、公安、質監等政府職能部門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和生產、流通市場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八、推薦、獎勵優秀煙火工作者和煙火科普作品、科技成果;
九、承辦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任務;
十、接受委托行使歸口管理職能。
遼寧省煙花爆竹協會始終堅持“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的工作方針,通過有效規劃、運用行業協會職能,維護行業的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促進行業安全、穩定、健康發展。
多年來,協會在遼寧省中小企業廳的領導下,在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鼎力支持下,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職能部門開展安全、質量及市場流通秩序等治理整頓活動;收集行業信息,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制訂相關政策提供可靠依據,落實政府各項方針政策,維護企業正當權益,構造和諧穩定的生產經營環境。
協會努力打造行業服務平臺,為會員單位實行全方位服務。堅持以推行科學管理為中心,以加強服務為宗旨,開展技術咨詢、行業交流、教育培訓、科普宣傳和先進經驗技術推廣,不斷為行業的發展鋪墊堅實的基礎和打造廣闊的發展空間。
協會重視加強行業自律工作。制定和落實《遼寧省煙花爆竹行業行規行約》,建立和啟動行業自我約束機制,在實現行業安全生產,文明經營,自律自治,公平競爭,維護企業營運和市場流通秩序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委托,協會承擔對外阜供貨企業資料受理和省內煙花爆竹燃放作業隊伍資質及燃放工程作業安全評估工作。幾年來,協會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切實把實力強、產品好、信譽高、守法紀的企業引進遼寧市場,為凈化和繁榮遼寧煙花爆竹銷售市場,規范市場流通秩序做出了積極的努力;成立了焰火晚會安全評估專家組,制定了評估細則,在規范燃放作業隊伍、保證燃放作業安全方面取得較好的成果。協會的工作得到政府職能部門和省內外同行的認可。
2014年協會被遼寧省民政廳評為5A級社會組織,是協會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遼寧省煙花爆竹協會將順風啟航,帶領全省煙花爆竹企業走向新的輝煌!
遼寧省煙花爆竹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遼寧省煙花爆竹協會,英文名Liaoning Fireworks Association(縮寫LNFA),是由煙花爆竹經營等相關企業、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弘揚煙花爆竹傳統文化,推動行業健康、協調、穩定、有序發展。堅持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正、團結、務實、創新”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行業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遼寧省民政廳社會組織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遼寧省沈陽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現行產品標準;
(二)掌握行業現狀,研究行業動態和發展趨勢,為會員單位的業務經營提供信息;
(三)調查和研究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反映會員單位意見和要求,為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信息;
(四)調查和研究現行標準的適宜性和可行性,為標準的制修訂提供依據;制定滿足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行業和團體標準;
(五)制定和組織實施“行規行約”、“自律公約”,促進行業自律,推進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利益,打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六)為行業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提供網絡信息平臺宣傳服務。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交流,加強信息溝通,推動行業進步;
(七)為行業提供產銷對接、產銷洽談、產品展示等服務;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崗位培訓、職業培訓和技術培訓;
(九)協助有關部門查禁假冒偽劣產品,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十)為會員單位開拓新業務、扶持會員單位開展多元化經營;
(十一)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交流,加強信息溝通,推動行業進步;
(十二)承辦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業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出版的會刊、參與宣傳和優先推薦;
(五)參與本會的調研、研討、交流、參訪等各項活動;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法律法規、信息、咨詢服務、其他資料;
(八)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學習、學術研討、經驗交流、參訪見學等活動;
(八)向本會提供有關社會組織與社會建設、社會監督、營商環境的建議、理論與實踐成果等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發表惡劣影響言行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后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信息,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會制度。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變更業務范圍事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方式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理事會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會理事會制度。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內成員間的協商協作機制、第三方監督與巡視機制等重要的制度和規則;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9人,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且為單數。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1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6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對于確屬行業需要等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高級別顧問、榮譽會員、名譽會長,交理事會表決。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本會經批準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10月28日遼寧省煙花爆竹協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遼寧省煙花爆竹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經營環境,維護公共安全,保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供貨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行業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通過建立行業自律和引導機制,規范和約束行業行為。
第三條 本公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自我約束的原則。
第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自覺履行本公約,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并簽訂承諾書,如違約按本公約相關條款處理。
第五條 遼寧省煙花爆竹協會負責本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會秘書處是本公約的工作機構。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自覺遵守有關規章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有關標準。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信守合同,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八條 供貨企業應自覺履行下列條款:
(一)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資質;
2、上年度無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3、無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行為;
4、上一年度不合格產品經整改合格;
5、經審查合格。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年度產銷對接會及相關活動,接受協會對供貨企業的條件審查、必要的產品質量核查、質量反饋及綜合協調等服務,承擔相應的服務費用;
(三)供貨前與批發企業簽訂正式購銷合同,并嚴格履行;
(四)產品質量符合現行標準,禁止提供“架空”、“超標”產品;
(五)僅向具有經營許可的批發企業供貨,禁止向零售經營者、非法商販供貨,抵制、舉報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六)承擔因產品質量和產品供應產生的責任。
第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應自覺履行下列條款:
(一)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二)產品從年度審查合格的供貨企業中訂立合同購入;
(三)嚴格按經營許可范圍經營,禁止經營假冒偽劣以及“架空”、“超標”產品;
(四)僅向具有經營許可的零售經營者銷售產品,不向非法商販銷售產品;
(五)提倡連鎖經營或合作經營,統一管理,統一配送,統一價格,明碼標價,規范經營;
(六)抵制、舉報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自覺履行下列條款:
(一)按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經營產品;
(二)在屬地經營批發企業購入產品,不跨區域采購;
(三)依照經營許可和安全管理規定,限量、限品種購入產品;
(四)禁止銷售違禁、假冒偽劣以及“架空”、“超標”產品,不得以降低產品質量競相壓價;
(五)有責任和義務向消費者說明安全燃放注意事項;
(六)抵制、舉報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三章 公約執行
第十一條 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傳遞行業管理法規、政策以及行業動態和自律信息。
第十二條 協會應維護公約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意愿和訴求。
第十三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遵守和履行本公約條款,互相監督公約履行情況。
第十四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自愿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五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必要時可經協會協調解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協會負責組織監督委員會、行業技術專家、有關會員單位、供貨企業代表等監督檢查自律公約履行情況。
監督檢查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進行:
(一)利用企業間學習交流活動機會開展監督檢查;
(二)在進貨季節開展監督檢查;
(三)在銷售旺季開展監督檢查;
(四)其他必要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采取隨機方式進行,當遇有違約行為時應留有證據。
第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受理投訴、舉報及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八條 當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約行為以及投訴或舉報成立時,相關舉證材料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研究處理意見。涉及行政處罰的交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涉及承擔刑事責任的交司法部門。
第十九條 供貨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時,取消供貨資格:
(一)向批發企業提供“架空”、“超標”產品的;
(二)向零售經營者或非法商販提供產品的;
(三)提供國家明令禁止產品或假冒偽劣產品的;
(四)不履行合同約定,給批發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非法運輸或盜用他人運輸許可的;
(六)產品經抽樣檢驗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經整改再次檢驗依然不合格的;
(七)由于質量問題而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規定的。
第二十條 經營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時,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情形嚴重者建議取消經營資質:
(一)銷售“架空”、“超標”或假冒偽劣產品的;
(二)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經營的;
(三)產品以次充好,擾亂市場正常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安全生產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對遵守自律公約、業績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協會將在年度總結中給予通報表揚。
對違背自律公約的生產經營單位,協會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當本公約在執行中某條款與國家政策法規不符時,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在執行期間,經協會或本公約成員單位提議修改并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時,可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于2023年2月18日由協會七屆二次常務理事會修訂,經協會七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原自律公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