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春市紀委、市監察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黨員干部、公職人員自覺抵制燃放煙花爆竹,違規購買、燃放煙花爆竹,一律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對于長春市的這一規定,12月19日《新文化報》發表了胡建兵的一篇評論:《“公職人員購放爆竹處分”是濫用公權》。胡建兵評論說:
“逢年過節,燃放煙花爆竹也是人之常情,就像我們國家每逢大型慶典活動時也燃放煙花禮炮一樣。如果左鄰右舍都在放,唯獨公職人員一家孤零零地不讓放,顯得有點不近人情。再說,紀委監察部門出臺的這個《通知》既取代不了國家的法律,也沒有行政效力。黨員和公職人員燃放煙放爆竹沒有違反國家的法令法規,對他們處分顯然是不合適的。當然如果長春市政府部門出臺規定全面禁止燃放煙放爆竹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紀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應該是監督檢查各級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和黨員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查處企業領導人員、黨員違紀違法案件。而不是代替行政部門出臺有關行政措施,這樣可能就越界了。通俗地講,如果長春市行政部門出臺了全市全面禁止燃放煙放爆竹的規定后,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如果不認真執行,那么紀檢監察部門就可以對其處理。但在行政部門沒有出臺規定的情況下,紀檢部門任意越權,可能搞得行政部門十分被動。難怪有網民發出感慨說,‘難道紀檢部門可以以污染大氣為由,禁止黨員干部放屁嗎?’”
昨天,上栗縣“奔跑的犀牛”也給煙花之家發來一篇他對此事的評論,寫得很好。“奔跑的犀牛”說:“春嚴禁公職人員買煙花爆竹,慨嘆權力,為何總是掙扎著不想進籠子。”
“這份通知可能是史上對煙花爆竹最殺氣騰騰的檄文,以往一些地方限制煙花爆竹,只是禁止公款購買,這個升級版連私人消費也不允許了,面對這個通知,我們不禁想問一句,說好的依法行政呢?”
“如果這個通知只是要求黨員遵守,那也無話可說,畢竟是組織里的事,可是范圍擴大到所有公職人員,未免太過,人家醫生,老師拿的是國家發給的薪水,又不是你書記市長發的,人家買市場上合法商品,你管得著嗎,要真是公務員,也有公務員法管住,要真買了放了,你還真把他起訴,人家法官怎么判,說你雖然是合法購買了合法產品,但違反了市委市政府不準放炮的規定,嚴重不給上級面子,判決有期徒刑?”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核心精神就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要把權力關進籠子里,可是,權力這個自在慣了的野獸,還真不是那么心甘情愿的鉆籠子里去,只要一有機會便想顯示存在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份禁令,和呼格吉勒圖案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都是那種想動輒推出午門斬首的皇權思想在作祟。【奔跑的犀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