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美景雖然絢麗多彩,充滿著浪漫,但是未經許可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都是違法的,且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近日,高新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查獲一起非法買賣、運輸煙花爆竹案件,有效預防了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發生。
12月21日上午9時許,高新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日常巡邏中發現在泰景山城北門附近有一白色車輛運輸煙花爆竹,經查發現李某、張某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裝載3箱共計30支“藍火加特林”煙花,送至泰景山城北門準備賣給崔某,目前李某、張某被依法執行行政拘留,30支“藍火加特林”煙花被收繳。
公安機關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