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記者從市公安局召開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會議上了解到,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丹東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將于2019年7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丹東市振興區、元寶區、振安區、合作區范圍內實行街道和社區管理的區域(不含區所轄鄉、鎮及振安區金礦街道、太平灣街道)設定為煙花爆竹燃放限制管理區域。在限制燃放管理區域內,每年農歷臘月二十至次年農歷二月初二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據介紹,在下列場所和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并設置禁放警示標識:重要軍事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辦公區、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福利機構、金融機構等單位;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通訊設施及輸變電設施等安全保護區內;火車站、碼頭、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干道、橋梁(含立交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集貿市場、商場、賓館、超市、影(劇)院、歌舞廳、公園、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國家級重點工程施工現場;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筑,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在街道辦事處指定社區委員會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以及城市綠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規定》還明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地點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依規處罰。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