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黑火藥爆竹(爆竹類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黑火藥爆竹(爆竹類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0631-2004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T 10632-2004 煙花爆竹 抽樣檢測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GB 10631-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黑火藥爆竹 Black powder banger
在一個單一非金屬主體內盛載爆響成份的黑火藥,除摩擦頭外,配備引線作點燃用途。外殼連同末端封口(如有)的設計為將爆響藥局限,而外殼材料的硬度可促使在點燃后所產生的爆響聲。
3.2
結編黑火藥爆竹 Batteries of black powder banger
由多個黑火藥爆竹結編而成,但只可從一處點燃,其設計為可產生連串響爆聲。
3.3
拋射碎片 Projected debris
產品燃放時拋射出來的紙屑、煙火藥、底塞等物質。
4 分類
4.1 黑火藥爆竹
4.1.1 C級:黑火藥爆竹所含凈藥量不大于2.0g。
4.1.2 B級:黑火藥爆竹所含凈藥量不大于8.0g。
4.2 結編黑火藥爆竹
4.2.1 C級:結編黑火藥爆竹每一裝藥單元所含的凈藥量不可超出 2.0g。
4.2.2 B級:結編黑火藥爆竹每一裝藥單元所含的凈藥量不可超出 8.0g。
5 技術要求
5.1 外觀
5.1.1 產品的外殼不應有穿孔、破裂,凹陷或隆起。末端封口應無穿孔、破裂。
5.1.2 產品的外表整潔,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
5.1.3 筒標紙粘貼吻合平整,文字圖案清晰。
5.2 引火線
5.2.1 引火線表面整潔干燥,無破損、無漏藥、無霉變。
5.2.2 不得使用氯酸鹽引火線。
5.2.3 引火線牢固性,按GB 10631-2004中5.4.2 執行。
5.2.4 引火線的保護,除有內包裝或引線套保護的引火線外,其它引火線應通過旁燃測試。
5.2.5 引燃主體時間,按GB 10631-2004中5.4.2 執行。
5.3 藥種、藥量和安全性能
按GB 10631-2004中5.5 執行。
5.4 燃放性能
5.4.1 燃放效果
所有煙火效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5.4.2 聲級值
最大聲級值應不大于140dB。
5.4.3 拋射碎片
5.4.3.1 C級黑火藥爆竹不應有碎片拋射到測試點8.0m范圍以外,而拋射到超過測試點6.0m范圍以外的任何碎片顆粒重量不應超過1.0g。
5.4.3.2 B級黑火藥爆竹不應有碎片拋射到測試點15.0m范圍以外。
5.4.4 爆響率
5.4.4.1 C級黑火藥爆竹和結編黑火藥爆竹不小于90%。
5.4.4.2 B級黑火藥爆竹和結編黑火藥爆竹不小于85%。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
浮藥檢驗:收集產品表面浮藥,用精度為0.001 g的天平稱量。
其它檢驗用目測方法進行檢驗。
6.2 引火線牢固性
按GB 10631-2004中6.3.1規定執行。
6.3 引火線旁燃
按附錄A規定執行。
6.4 引火線引燃主體時間
用兩塊精度不低于0.1s的計時秒表測量引燃時間,取其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確到0.1s。兩塊表讀數偏差 不大于0.5s,則檢驗結果有效。
6.5 藥種、藥量和安全性能
按GB 10631-2004中6.4 規定執行。
6.6 燃放性能
碎片用精度為0. 1 g的天平稱量。
其他燃放性能檢測方法按GB 10631-2004 中6.5規定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組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藝條件、同一生產線和時間段生產的品種、規格相同的產品為一批。
7.2 出廠檢驗
7.2.1 出廠檢驗抽樣方法:按GB/T 10632-2004 規定執行。
7.2.2 出廠檢驗項目:外觀、引火線、主體材料、飛行穩定裝置、燃放性能。
7.2.3 每批產品應經生產廠家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前;
b)停產半年以上再生產時;
c)原材料、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d)監督檢驗部門提出要求時。
7.3.1 型式檢驗抽樣方法:按GB/T 10632-2004中的4.1.5規定執行。
7.3.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7.4 收驗規則
按GB/T 10632-2004 規定執行。
7.5 結果判定
按GB/T 10632-2004中的4.4、4.5和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執行。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按GB 10631-2004中的5.1規定執行。
8.2 包裝
8.2.1 內包裝
內包裝應完全覆蓋爆竹。包裝上除開口及技術上的需要外,不應有穿孔或破裂。內包裝應能防潮、抗震。裝箱時應有防潮紙,產品之間應有間隔紙板,層間應有層隔紙板、防松動紙板或紙屑,應注意引線裝置等勿使其受到擠壓摩擦,封箱應牢固。
8.2.2 外包裝
外包裝應牢固完整,標志齊全。包裝箱應符合GB 10631的要求,且每箱質量不超過30kg,包裝箱上應有下列標記:
?? 產品名稱;
?? 貨號與批號;
?? 數量與規格;
?? 毛重;
?? 體積;
?? 廠名和廠址;
?? 出廠日期;
?? 標準編號;
??“防火、防潮、防爆、輕放”等字樣或符號。
8.3 運輸
運輸按GB 10631-2004中的8.1規定執行,并應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的運輸規定。
8.4 貯存
貯存按GB 10631-2004中的8.2規定執行,在正常貯存條件下,保質期三年。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引線旁燃測試方法
A.1 材料
A.1.1 香煙
無過濾嘴,長70mm±4mm,直徑8.0mm±0.5mm,質量1.0g±0.1g。
A.1.2 測試場地
測試場地需為水平面,排風柜內為不可燃平臺,或可隔絕風動的密封空間。如有抽風裝置,則需在測試時關掉。
A.2 儀器
A.2.1 鐵支架
3個,直徑2.0mm±0.1mm,長50mm。
A.2.2 測試樣本
將解剖所取出的引線用作測試樣本。
A.3 程序
點燃香煙(A.1.1),然后平放在鐵支架(A.2.1)上,置于測試場地(A.1.2)的排風柜內。將測試樣本(A.2.2)的引線放在距火頭15mm的香煙上,見圖A.1。讓香煙燃燒至超過引線和香煙交叉位置約10mm。記錄引線有沒有被點燃。